目前,距离《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的整改限期已不足两个月,安徽、河南、湖北、云南、四川等省份及地区的监管局,相继于近期发布了关于验收的通知和相关检查细则,以告知对应地区的保险中介机构尽快按要求提交评估资料,如期完成信息化系统建设。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10月29日发布,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和2021年11月25日发布的《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都提及了信息化系统相关要求。
显而易见,推进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建设已然是未来整个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必须,因而上述各地区的通知中大都附定了一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机构会限期整改,且2021年2月1日后下发整改通知书的,自下发之日起至整改达标前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即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对未按期完成信息化系统建设的中介机构进行落实。
在验收细则方面,综合各地监管局的通知来看,检查内容均围绕《办法》里的条款来对信息化工作的细则进行拟定,此外,根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等内容,都分别呼应了《办法》中对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信息可回溯和数据对接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也确立了信息化建设中必须达成的几个条件,同时也是各地下发的通知中检查细则的共同点。

其共同点,即从信息化工作制度及人员配备、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三个方向出发,围绕“人财业”三大管理系统来开展检查验收。
信息化工作制度及人员配备包含信息化管理制度及培训制度、管理人员和部门岗位、信息化人员配备和岗位职责等;信息系统包含人员权限管理、财务系统科目设置、业务管理系统可回溯功能、是否为独立系统和是否完成与保司的数据对接等;信息安全检查方面,包含系统来源、安全管理和日志备份,以及是否安装正版软件与防病毒软件等。

安徽监管局发布的信息化工作验收评估表部分内容
智保云是最早为保险中介机构推出信息化工作制度合规文档模板的保险科技公司,智保云的中介云、公估通和银保云等产品也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研发。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及各地下发的通知来看,智保云推出的合规文档基本包含了各地即将展开检查验收的相关内容。
为了保障服务质量,帮助客户更好地完成检查和验收,加速客户保险业务上线速度。
接下来的两个月时间里,智保云将与全国各地的所有客户一起,积极开展信息化工作的合规自查,帮助客户进一步理解信息化工作重点和解决相关难点,并结合客户需求,帮助客户更快掌握系统功能,从而快捷开展线上业务,顺利完成数字化转型。
参考阅读: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使用正版软件,禁止复制、传播或使用非授权软件。对本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切实提高软件正版化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业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业务协议、保险业务详细情况、客户信息、相关凭证和其他业务情况等。
(二)财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财务总账、科目明细账、应收应付、会计报表、发票等。
(三)人员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入职离职、用工合同、执业登记、人力薪酬、培训和奖惩等情况。
(四)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与人员管理系统的数据能够匹配一致、相互验证。
(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
(六)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七)能够按照合作机构、分支机构、业务类别、业务渠道、险种、收支口径、区域、时间等维度对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八)具备用户权限管理功能,能够按照不同角色为用户配置数据的增加、删除、修改和查看权限。
(九)具备日志管理功能,能够记录用户操作行为和操作时间。
(十)遵循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和银保监会发布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部署实施边界防护、病毒防护、入侵检测、数据备份、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业务持续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进行防护,获得相应的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及信息安全。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应当具备保单信息管理、单证管理、客户管理、收付费结算、报表查询生成等基本功能。
《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许可;
(二) 具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销售管理制度;
(三) 具备满足销售管理需要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规范高效的组织体系、业务流程和监测机制,对销售活动进行合规性审核、监督与检查;
(四) 具备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保障能力和配套设施,能够准确记录保险合同、承保过程、销售过程、人员及业务管理相关信息,满足销售活动记录、保存和回溯检查需要;
(五) 能够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系统联网,满足数据传输需要;
(六)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进行销售的,双方应实现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的,应当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业务系统能完整及时记录销售及投保相关信息。